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章 引航员适任证书第十七条引航员适任证书遗失的,可以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补发证书事宜,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补发引航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