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二章 引航员适任证书

第十七条

引航员适任证书遗失的,可以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补发证书事宜,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补发引航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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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