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章 引航员适任证书
第十六条
引航员适任证书损坏的,可以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换发证书事宜,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换发引航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 (三)被损坏的引航员适任证书。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引航员适任证书
引航员适任证书损坏的,可以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换发证书事宜,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换发引航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 (三)被损坏的引航员适任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