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章 引航员适任证书

第十六条

引航员适任证书损坏的,可以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换发证书事宜,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换发引航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 (三)被损坏的引航员适任证书。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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