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引航员适任证书

第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在收到引航员适任证书再有效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换发相应的引航员适任证书。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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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