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章 引航员适任证书第十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在收到引航员适任证书再有效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换发相应的引航员适任证书。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