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引航员适任证书

第十四条

申请引航员适任证书再有效的,应当在引航员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提出申请,满足下列条件,并提交本办法第十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材料: (一)完成规定的最低引领船舶艘次或者里程; (二)具有良好的安全记录。 对于不满足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条件的,通过了发证机关组织的相应考试的,也可以申请引航员适任证书再有效。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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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