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引航员适任证书
第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应当签发相应类别、等级和引航范围的引航员适任证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签发引航员适任证书,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引航员电子适任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引航员适任证书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应当签发相应类别、等级和引航范围的引航员适任证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签发引航员适任证书,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引航员电子适任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