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引航员适任证书

第十条

申请引航员适任证书,应当向具有相应证书签发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引航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身份证件; (三)船员健康证明; (四)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 (五)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 (六)引航员适任考试成绩单和特殊培训证明; (七)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证明。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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