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三章 监督检查人员资格

第九条

省级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用电监督管理人员的资格审查和专门知识及技能的培训工作。县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可依法委托供用电监督协助人员。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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