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三章 监督检查人员资格

第八条

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应依法配备供用电监督管理人员。担任供用电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和行政执法资格。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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