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 / 第八条独立法条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章 监督检查人员资格第八条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应依法配备供用电监督管理人员。担任供用电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和行政执法资格。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