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七条独立法条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七条供用电监督人员依法执行监督公务时,应遵守被检查单位的保卫保密规定;现场勘查不得直接或替代他人从事电工作业,也不得非法干预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调度工作。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