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供用电监督人员依法执行监督公务时,应遵守被检查单位的保卫保密规定;现场勘查不得直接或替代他人从事电工作业,也不得非法干预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调度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