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供用电监督人员在依法执行监督检查公务时,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行政执法证。被检查的单位应接受检查,并根据监督人员依法提出的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回答有关询问、协助提取证据、出示工作证件等。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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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