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供用电监督人员在依法执行监督检查公务时,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行政执法证。被检查的单位应接受检查,并根据监督人员依法提出的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回答有关询问、协助提取证据、出示工作证件等。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监督管理
供用电监督人员在依法执行监督检查公务时,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行政执法证。被检查的单位应接受检查,并根据监督人员依法提出的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回答有关询问、协助提取证据、出示工作证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