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四条

县以上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电、用电的监督工作。但上级电力管理部门认为工作必需,可指派供用电监督人员直接进行监督检查。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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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