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四条县以上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电、用电的监督工作。但上级电力管理部门认为工作必需,可指派供用电监督人员直接进行监督检查。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