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电力管理部门对盗窃电能的行为,应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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