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五章 行政处罚第十八条违反《电力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向外转供电者,电力管理部门应以书面形式责令其拆除转供电设施,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