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电力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伸入或跨越其他供电企业供电营业区供电者,电力管理部门应以书面形式责令其拆除伸入或跨越的供电设施,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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