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违反《电力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未取得相应类别电力业务许可证而从事电力供应业务者,电力管理部门应以书面形式责令其停止营业,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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