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五章 行政处罚第十六条违反《电力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未取得相应类别电力业务许可证而从事电力供应业务者,电力管理部门应以书面形式责令其停止营业,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