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四章 电力违法行为查处

第十四条

电力管理部门对危及电网运行安全或人身安全的违法行为,当供电企业在现场制止无效时,应当即指派供用电监督人员赶赴现场处理,制止违法行为,以确保电网和人身安全。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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