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章 电力违法行为查处第十四条电力管理部门对危及电网运行安全或人身安全的违法行为,当供电企业在现场制止无效时,应当即指派供用电监督人员赶赴现场处理,制止违法行为,以确保电网和人身安全。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