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四章 电力违法行为查处

第十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发现受理的举报事件不属于本部门查处的,应及时向举报人说明,同时将举报信函或笔录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对明显的治安违法行为或刑事违法行为,电力管理部门应主动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查处。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