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四章 电力违法行为查处

第十二条

电力违法行为,可用书面和口头方式举报。口头方式举报的事件,受理人应详细记录并经核对无误后,由举报人签章。举报人举报的事件如不愿使用真实姓名的,电力管理部门应尊重举报人的意愿。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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