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四章 电力违法行为查处
第十二条
电力违法行为,可用书面和口头方式举报。口头方式举报的事件,受理人应详细记录并经核对无误后,由举报人签章。举报人举报的事件如不愿使用真实姓名的,电力管理部门应尊重举报人的意愿。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电力违法行为查处
电力违法行为,可用书面和口头方式举报。口头方式举报的事件,受理人应详细记录并经核对无误后,由举报人签章。举报人举报的事件如不愿使用真实姓名的,电力管理部门应尊重举报人的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