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四章 电力违法行为查处

第十一条

电力管理部门对下列方式要求处理的电力违法事件,应当受理: 1.用户或群众举报的; 2.供电企业提请处理的; 3.上级电力管理部门交办的; 4.其他部门移送的。 电力管理部门对受理的电力违法事件,可视电力违法事件性质和危及电网安全运行的紧迫程度,可依法在现场查处,也可立案处理。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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