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四章 电力违法行为查处

第十条

各级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电力违法行为查处工作。上级电力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直接查处下级电力管理部门管辖的电力违法行为,也可将自己查处的电力违法事件交由下级电力管理部门查处。对电力违法行为情节复杂,需由上一级电力管理部门查处更为适宜时,下级电力管理部门可报请上一级电力管理部门查处。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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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