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九条

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建制镇规划由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建制镇在设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其规划应服从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 编制建制镇规划应当依照《村镇规划标准》进行。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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