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地处洪涝、地震、台风、滑坡等自然灾害容易发生地区的建制镇,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在建制镇总体规划中制定防灾措施。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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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