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章 总 则第六条地处洪涝、地震、台风、滑坡等自然灾害容易发生地区的建制镇,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在建制镇总体规划中制定防灾措施。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