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第六章 罚 则

第四十八条

建制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执行有关城建监察的规定,确定执法人员,对建制镇规划、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和环境卫生、风景名胜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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