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六章 罚 则
第四十三条
擅自在建制镇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或者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由建制镇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罚款。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罚 则
擅自在建制镇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或者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由建制镇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