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六章 罚 则

第四十三条

擅自在建制镇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或者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由建制镇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罚款。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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