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 第四十二条独立法条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六章 罚 则第四十二条损坏房屋、市政公用设施的,由建制镇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可以并处罚款。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