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六章 罚 则

第四十二条

损坏房屋、市政公用设施的,由建制镇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可以并处罚款。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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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