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建制镇规划建设要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为促进乡镇企业适当集中建设、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加快农村城市化进程服务。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