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市政公用设施、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八条

建制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制镇镇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保持建制镇容貌整齐,环境清洁卫生。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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