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七条独立法条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章 市政公用设施、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风景名胜、文物保护的法规,不得损坏、擅自占用建制镇内园林绿地、绿化设施和树木花草,破坏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