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市政公用设施、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风景名胜、文物保护的法规,不得损坏、擅自占用建制镇内园林绿地、绿化设施和树木花草,破坏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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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