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 第三十六条独立法条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五章 市政公用设施、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建制镇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规定,合理使用市政公用设施。 严禁损毁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和集贸市场。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