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市政公用设施、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建制镇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规定,合理使用市政公用设施。 严禁损毁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和集贸市场。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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