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市政公用设施、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五条

建制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市政公用设施。 国家依法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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