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市政公用设施、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四条

建制镇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建制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制定市政公用设施有偿使用办法。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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