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五章 市政公用设施、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四条建制镇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建制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制定市政公用设施有偿使用办法。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