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市政公用设施、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三条

从建制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必须用于建制镇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和建设,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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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