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房地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制镇规划区内的房屋因建制镇建设需要拆迁时,建设单位应当给予房屋所有人合理补偿,并对房屋使用人予以妥善安置。 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服从建制镇建设的需要,按期搬迁,不得借故拖延。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房地产管理
建制镇规划区内的房屋因建制镇建设需要拆迁时,建设单位应当给予房屋所有人合理补偿,并对房屋使用人予以妥善安置。 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服从建制镇建设的需要,按期搬迁,不得借故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