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房地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制镇规划区内的房屋因建制镇建设需要拆迁时,建设单位应当给予房屋所有人合理补偿,并对房屋使用人予以妥善安置。 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服从建制镇建设的需要,按期搬迁,不得借故拖延。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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