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一条独立法条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章 房地产管理第三十一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条款,并向建制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