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房地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房屋所有人申请登记,应当提交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和下列证件: (一)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房屋,提交房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购买的房屋,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地产权属证书(以下简称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和契证; (三)受赠的房屋,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和契证; (四)交换的房屋,提交双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双方签订的交换协议书和契证; (五)继承的房屋,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遗产继承证件和契证; (六)分家析产分割的房屋,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分家析产单和契证。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