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房地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在建制镇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交易,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执行。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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