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设计管理与施工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有关部门或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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