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 第二十六条独立法条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章 设计管理与施工管理第二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有关部门或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