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章 设计管理与施工管理第二十二条经过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必须征得审批机关的同意。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