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设计管理与施工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过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必须征得审批机关的同意。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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