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设计管理与施工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设计应当贯彻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的原则,并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节约土地、能源、材料及抗御灾害的规定。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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