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章 设计管理与施工管理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设计应当贯彻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的原则,并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节约土地、能源、材料及抗御灾害的规定。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