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设计管理与施工管理

第十九条

在建制镇规划区内,凡建筑跨度、跨径或者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生产建筑、公共建筑、市政公用设施,以及二层以上的住宅(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必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 跨度、跨径和高度的限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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