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十八条

建制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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