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十七条

在建制镇规划区内建临时建筑,必须经建制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筑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如国家或集体需要用地,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拆除。 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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