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十五条

建设规划用地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范围。如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范围,必须重新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