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十三条

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在报请计划部门批准时,必须附有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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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