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章 规划管理第十三条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在报请计划部门批准时,必须附有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