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十二条

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建制镇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建制镇人民政府根据建制镇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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