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已经批准的建制镇规划。确需修改时,由建制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进行调整,并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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