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章 规划管理第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已经批准的建制镇规划。确需修改时,由建制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进行调整,并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