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章 规划管理第十条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详细规划报建制镇人民政府审批。建制镇人民政府在向县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建制镇总体规划前,须经建制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