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十条

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详细规划报建制镇人民政府审批。建制镇人民政府在向县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建制镇总体规划前,须经建制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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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