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因乡镇建设规划需拆除文化站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择地重建。乡镇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并征得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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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