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文化站应位于交通便利、人口集中、便于群众参与活动的区域,一般不设在乡镇人民政府办公场所内。 文化站的选址、设计、功能安排等应征得县级文化行政部门的同意。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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