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六条文化站应位于交通便利、人口集中、便于群众参与活动的区域,一般不设在乡镇人民政府办公场所内。 文化站的选址、设计、功能安排等应征得县级文化行政部门的同意。制定机关文化和旅游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