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文化站日常工作的管理,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对文化站进行监督和检查,县文化馆、图书馆等相关文化单位负责对文化站开展对口业务指导和辅导。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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