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文化站日常工作的管理,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对文化站进行监督和检查,县文化馆、图书馆等相关文化单位负责对文化站开展对口业务指导和辅导。制定机关文化和旅游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